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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航空托运要求一般要求 (一)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政府规定、命令或要求,以及承运人关于货 物包装、运输的相关规定。必要时,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,并对其提供文件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 (二)托运人托运货物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 1.国家法律、政府规定、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; 2.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; 3.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、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,应当随附 有效证明; 4.货物不致危害飞机、人员、财产的安全,不致烦扰旅客。 (三)除另有约定外,深航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。 (四)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,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。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与基本内容 (一) 货物托运人对托运书的准确性、真实性负责,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。 (二) 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、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、电话、邮政编码 2、货物品名 3、货物件数、包装方式和标志 4、货物实际价值与货物声明价值 5、普货运输或急件运输 6、货物特性、储运注意事项等其他说明 货物包装 (一) 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、散失、渗漏;不致损 坏和污染飞机、设备或其它物品。 (二)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、重量及运输环境,采用适当的内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 4 形式,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。精密易碎、怕震、怕压、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 施。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。 (三)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、贵重物品、保密 文件和资料等。 货物标志、标贴、标签 (一)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、目的站和托运人、收货人 的单位、姓名及详细地址、电话号码等。 (二)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,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,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 输指示标贴。 (三)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,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、标贴和标签。 (四)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,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。 货物计重 (一)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,计量单位为千克。重量不足 1 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。 (二)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,计量单位为 0.1 千克。 (三) 轻泡货物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1 千克计算,折合办法为整票折算。折合后重量 不足1 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。 货物重量、尺寸 (一)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普通包装一般不超过 80 千克,超重货物必须使用加 固包装,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20 千克;特殊软制包装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 150 千克。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 厘米×60 厘米×100厘米。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,承运 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、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,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 重量和尺寸。 (二) 每件货物包装的长、宽、高之和不得小于 40 厘米。 (三) 计算尺寸时,按包装尺寸的最长、最宽、最高计量,以厘米为单位,厘米以下四 舍五入。 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责任 (一)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、政府规定、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,应 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。 (二)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,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 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, 深航按下列规定办理: 1.在始发站停止发运,运费不退,通知托运人。2.在中转站停止运送,运费不退,通知托运人,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。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 53.在目的站,另核收全程运费。4.必要时深航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。5.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,按照本条第(一)款办理。 (三)由于收货人的过错,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,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(四) 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,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。对不按规定装载 造成的损失,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货物检查 (一)所有托运货物在进入出港库区前,都必须通过安检仪器的安全检查。 (二) 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,但不承担 必须检查的义务。 |